邢乃介、郑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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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120号案件名称
邢乃介、郑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邢乃介;郑靖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邢乃介,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富春江街23号1-6-2。公民身份号码:2321021970××××××××。被执行人:郑靖,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凌源市佛爷洞乡金杖子村金杖子前街组1873号。公民身份号码:2113821979××××××××。邢乃介与郑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281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29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查询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4995.03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房产;本院被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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