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俊、仪国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68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6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郭俊、仪国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郭俊;仪国友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俊,男,1997年12月10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仪国友,男,1955年01月08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俊与仪国友、杨福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仪国友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仪国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仪国友的存款1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润泰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