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江、刘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陕0824执2409号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24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2409号案件名称
赵建江、刘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陕0824执2409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赵建江;刘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4执2409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横山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现住靖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9)陕0824民初6263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 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借款2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执行费19390元由被执行人赵某某承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短信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某某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赵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玉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超、杨兵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204执保456号 下一篇 黄海龙、穆棱市华晨实木家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