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肖治国、胡国群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鄂9004执28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2809号
  • 案件名称

    肖治国、胡国群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桃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肖治国;胡国群;池红心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鄂9004执2809号肖治国、胡国群、池红心:关于申请执行人肖治国与被执行人胡国群、池红心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鄂9004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胡国群、池红心退赔肖治国、湖北仕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损失1308.05元;胡国群退赔仙桃市黄林还建房工地损失109元、退赔肖治国损失39元。申请执行人肖治国向本院申请退赔825元,为执行上述判决书中的财产刑,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现已退赔申请执行人肖治国825元。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本院(2021)鄂9004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中对肖治国的退赔款825元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