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治国、胡国群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鄂9004执2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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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2809号案件名称
肖治国、胡国群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肖治国;胡国群;池红心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鄂9004执2809号肖治国、胡国群、池红心:关于申请执行人肖治国与被执行人胡国群、池红心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鄂9004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胡国群、池红心退赔肖治国、湖北仕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损失1308.05元;胡国群退赔仙桃市黄林还建房工地损失109元、退赔肖治国损失39元。申请执行人肖治国向本院申请退赔825元,为执行上述判决书中的财产刑,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现已退赔申请执行人肖治国825元。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本院(2021)鄂9004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中对肖治国的退赔款825元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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