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伊小燕,饶扬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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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548号案件名称
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伊小燕,饶扬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伊小燕;饶扬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548号 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诚德路1号美的财富广场4栋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733527。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小鹏,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伊小燕,女,汉族,1968年0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巴南区。 被告:饶扬德,男,汉族,1967年01月09日出生,住重庆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伊小燕、饶扬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姚坤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赵雨晨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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