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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伊小燕,饶扬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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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548号
  • 案件名称

    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伊小燕,饶扬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伊小燕;饶扬德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548号 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诚德路1号美的财富广场4栋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733527。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小鹏,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伊小燕,女,汉族,1968年0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巴南区。    被告:饶扬德,男,汉族,1967年01月09日出生,住重庆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伊小燕、饶扬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姚坤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赵雨晨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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