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胜、周春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74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749号之一案件名称
景德胜、周春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景德胜;周春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7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德胜,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退役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周春昌,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生,住辽宁省义县。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春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春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可自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万明元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3执1898号 下一篇 王永恩、卢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