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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陈济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4民初3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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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4民初3917号
  • 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陈济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鹤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陈济强;陈丽云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4民初3917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6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65717353R。负责人:肖智华,该分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韵清,女,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美交,女,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陈济强,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丽云,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告陈济强、陈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荣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颖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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