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与裴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1民初13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1329号案件名称
江山与裴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山;裴建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1民初1329号原告:江山,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公务员,现住镇赉县。 被告:裴建峰,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生,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和职业不详,原住镇赉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江山与被告裴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2011年3月10日还款。后被告偿还1万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抵押借款合同书》原件一份,结合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2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2011年3月10日还款。现被告尚欠原告2万元一直未还。 本院认为,(一)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书》,双方之间便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长期拖欠,是对合同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以此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故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裴建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山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裴建峰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裴建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君审判员 陆彬审判员 高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某某公司、杨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1执569号 下一篇 榆林市榆阳区傍晚烤吧、谢冰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29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