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明、刘传贝帮助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苏0804刑初4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刑初408号案件名称
尚明、刘传贝帮助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尚明;刘传贝帮助信息网络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苏0804刑初408号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你院淮检刑诉[2021]381号起诉书,于2021年9月6日向我院提起公诉的尚明、刘传贝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我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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