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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武、洛阳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305民初4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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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民初4448号
  • 案件名称

    杨武、洛阳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武;洛阳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305民初4448号原告:杨武,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洛阳东方医院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茹,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市涧西区百孝堂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原告之妻。被告:洛阳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170号北9#社区1号楼8501室。法定代表人:郭宇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防,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杨武诉被告洛阳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茹、被告洛阳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9625.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1日早上7点50分,原告前往龙鳞路龙四社区找朋友,在进入小区大门时因被告雇佣的门卫操作失误,手动放下档杆,致使原告被被告安装的档杆砸伤,随后原告被送往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颈部损伤、颈部脊髓损伤、头部损伤、多发性损伤等。住院20天,于2020年10月11日出院。现就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无果,因该起事故给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免遭进一步损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诉被告侵权纠纷一案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的伤害行为系自身原因,系原告故意闯卡造成的,依据《民法典》第1174条之规定,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洛阳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涧西区龙鳞路龙四社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该社区位于联盟路的大门口设立有专供机动车辆通行的道闸起落杆、供人员及非机动车辆通行的专用门,均由被告负责管理。原告杨武非系案涉社区的居住人员,2020年9月21日早上7时许,其驾驶电动车前往该社区寻找朋友,被设立在社区大门口的道闸起落杆砸伤,故产生案涉纠纷并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的伤害后果系其本人故意闯卡所致,并提交案发时的监控视频(时长6秒)一份。经法庭核查:在上述时间内,被告正在使用案涉社区大门口的道闸起落杆和专用门,进行分流、管理进出社区的人员和各类车辆。事发时,案涉社区门口的道闸起落杆完全升起,供正在驶离该社区的一机动车辆通行,在该机动车辆完全驶离社区大门后2秒多,道闸起落杆方开始下降。在道闸起落杆下降后1秒多(此时距监控视频画面开始后已相隔4秒多),头戴深色鸭舌帽的原告杨武驾驶电动车出现在监控视频画面中,并正从前述驶离社区的机动车辆右侧,朝着社区大门口专供机动车辆行驶的通道方向行驶,而此时,前述机动车辆尚未完全驶离监控视频画面。在原告杨武驾驶电动车出现在监控视频画面后1秒多,其头部与正在下降的道闸起落杆相撞并致伤。监控视频中显示,原告杨武在驾驶电动车向社区驶近时,并未选择供电动车通行的专用门方向,而是朝着机动车辆专用通道方向行驶,并且,在原告杨武佩戴鸭舌帽骑行的情况下,并未提前认真、全面查看周边环境是否适合安全通行,亦未采取减速慢行、暂停驾驶、转换方向等相关紧急避险措施。另外,监控视频画面中还显示,事发点的门卫室位于驾驶电动车的原告杨武的右侧斜对方,下降过程中的道闸起落杆正逐渐遮挡门卫室窗户和门口的部分视线范围。就道闸起落杆的下降原因,经法庭询问,原告述称:“因为门口的挡杆是手工操作,事发时是门卫操作失误。”被告辩称:“该杆系电子杆,事发当时,经过的机动车是我们小区业主车辆,在我们单位已经电脑输入备案,在该车辆经过小区门口时,门禁系统经识别该车辆的车牌号后,自动升杆落杆。或者是机动车出入之后,人为操作也可以落杆。”又查明,原告曾向本院就被告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民事诉讼,后因故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提出其被被告安装的档杆(道闸起落杆)砸伤,系因被告雇佣的门卫操作失误、手动放下档杆所致的事实主张,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因原告未有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该事实主张确实存在,其作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的存在。3、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原告在驾驶电动车驶入案涉小区时,其作为案涉社区的外来人员在未提前告知门卫并经许可的情况下,径行朝着机动车辆专用通道方向驶近社区大门口,该行为明显与被告于事发时对社区大门口采取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流”、“一车一档、一档一通行”等合法正当的管理措施相违背,亦和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分道行驶等交通、生活基本常识不符,该行为应属不当;再者,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佩戴鸭舌帽骑行的情况下,在朝着机动车辆专用通道方向驶近社区大门口的过程中,未尽到必要、妥善的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过错;另外,原告在其头部与下降的道闸起落杆相撞之前,亦未采取相关紧急措施以防范、避免自身损害的发生或减轻自身损害的程度。综上,原告应对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自担法律后果。结合原告起诉书中关于“…在进入小区大门时因被告雇佣的门卫操作失误,手动放下档杆…”,以及被告当庭亦回复工作人员于事发时在岗工作之情况,本院据以确认,被告的工作人员即门卫于事发时在岗。由被告提交的监控视频为证,位于原告右侧斜对方的门卫室窗户和门口的部分视线范围,正被下降着的道闸起落杆逐渐遮挡,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生活常识,由于事发情况紧急突然,从紧急事态被门卫发现并作出正确判断和恰当反应,至其采取有效措施操控停止下降过程中的道闸起落杆,并继而操控上升道闸起落杆,确需经过一些时间;然而,自原告驾驶电动车出现在监控视频画面时起,至其头部与下降着的道闸起落杆相撞时止,仅时隔1秒多,鉴于该时长过短,不宜过分苛责被告或其工作人员。故此,在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或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不当行为和主观过错,亦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等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并进而对其要求被告赔偿其案涉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武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晓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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