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玄、徐会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5民初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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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5民初698号案件名称
吴明玄、徐会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炎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明玄;徐会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5民初698号原告:吴明玄,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徐会平,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玄与被告徐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玄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明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1.25元,由原告吴明玄负担。审 判 员 孟平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艾 菁书 记 员 刘蒋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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