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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秦岩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6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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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61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秦岩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秦岩;李梅英;赵雅琳;赵阳红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2民初1619号之二原告: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红卫,该村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骞,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岩,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李梅英,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赵雅琳,女,201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法定代理人:秦岩,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赵雅琳父亲。被告:赵阳红,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原告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秦岩、李梅英、赵雅琳、赵阳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梅英、赵雅琳、赵阳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李梅英、赵雅琳、赵阳红的起诉。审判员  张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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