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叶寒与王年梅,吴志宇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35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初3572号
  • 案件名称

    叶寒与王年梅,吴志宇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叶寒;王年梅;吴志宇;吴凌云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初3572号 原告:叶寒,女,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年梅,女,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吴凌云,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吴志宇,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叶寒与被告王年梅、吴凌云、吴志宇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叶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叶寒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光英 审 判 员 张振华 审 判 员 张 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书瑶 书 记 员 梁 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