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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福溪、龚文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26执12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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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26执12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郑福溪、龚文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郑福溪;龚文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26执1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福溪,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龚文发,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郑福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526民初566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5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龚文发支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752.22元,上述执行款扣除本案执行费2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为此受偿1552.2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四、截至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1552.22元。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龚文发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福溪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施小容执行员  陈全胜执行员  郑耀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精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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