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元、严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恢20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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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恢200号之二案件名称
蔡正元、严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蔡正元;严斌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恢2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正元,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严斌,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蔡正元申请执行严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5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严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斌返还申请人蔡正元装饰装修工程款9953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9元,缴纳执行费14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5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晓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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