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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昌记经营部、唐开彪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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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693号
  • 案件名称

    蓝山县昌记经营部、唐开彪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蓝山县昌记经营部;唐开彪;彭忠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693号申请执行人:蓝山县昌记经营部,经营场所地址蓝山县塔峰镇边贸城市场。经营者:陈昌志,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唐开彪,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彭忠安,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昌志与被执行人唐开彪、彭忠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564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前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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