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昌记经营部、唐开彪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6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693号案件名称
蓝山县昌记经营部、唐开彪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蓝山县昌记经营部;唐开彪;彭忠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693号申请执行人:蓝山县昌记经营部,经营场所地址蓝山县塔峰镇边贸城市场。经营者:陈昌志,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唐开彪,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彭忠安,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昌志与被执行人唐开彪、彭忠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564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前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姚术永、马艳芳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8执恢583号 下一篇 徐挺文、徐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36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