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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农批(亳州)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31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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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31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农批(亳州)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农批(亳州)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3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涡阳县要素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10031763001。法定代表人:董金平,局长。被执行人:中农批(亳州)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南环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MQT7F9F。法定代表人:张寿颍。申请执行人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农批(亳州)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3141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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