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农批(亳州)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31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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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3141号之一案件名称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农批(亳州)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农批(亳州)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3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涡阳县要素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10031763001。法定代表人:董金平,局长。被执行人:中农批(亳州)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南环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MQT7F9F。法定代表人:张寿颍。申请执行人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农批(亳州)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3141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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