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子成、淄博尚美佳装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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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2425号案件名称
曹子成、淄博尚美佳装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曹子成;淄博尚美佳装饰有限公司;叶曙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2425号申请执行人曹子成,男,199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尚美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中国陶瓷科技城E馆**。被执行人叶曙光,男,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曹子成诉淄博尚美佳装饰有限公司、叶曙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3民初3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42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及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鲁0303执24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丽审判员 李永梅审判员 赵玉新二0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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