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朱宇琦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91民初6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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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91民初6808号案件名称
美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朱宇琦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美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朱宇琦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91民初6808号原告:美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徐广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顶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宇琦,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绍斌,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敏娜,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美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志公司)与被告朱宇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芮,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绍斌、纪敏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159.3元。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1年7月25日。二、工作岗位:高级工程师。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月工资标准: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工资标准为14,941.93元。五、离职时间:最后工作至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15日起正式停止工作离职,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六、离职赔偿金:原告主张被告已经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原被告双方系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通知书第五条规定被告无权再主张赔偿金,且原告已经按照通知书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被告抗辩其签署该通知仅代表被告知晓该通知内容,并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认可仲裁裁决的内容。第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中被告并未有明确意思表示其认可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应的补偿安排,且被告在通知书补偿条款部分并未签字。第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中被告明确签署“本人已收到上述通知”“已知悉公司美志科技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即被告虽未明确表示不认可赔偿方案,但已明确表示不认可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第三,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其与原告人事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不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对该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在被告与原告人事工作员工通过录音中,原告人事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被告该通知书仅代表已经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不代表被告认可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系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不具有举证优势,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并依法认定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应当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2,159.3元(计算方法:14,941.93元×10个月×2倍-已支付149,419.3元-已支付7,260元=14,941.93元)。七、仲裁请求: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298,838.26元,仲裁庭审中变更为142,159.3元。八、仲裁结果: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142,159.3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美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朱宇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15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美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郑烨桦书 记 员 郭紫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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