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宏、卢勤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4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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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468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宏、卢勤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何宏;卢勤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宏,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卢勤新,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宏与被执行人卢勤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0)湘050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勤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宏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卢勤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本案的执行期间,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卢勤新名下的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信息,查明卢勤新无工商、不动产、民政、证券登记信息。2021年6月23日本院分别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卢勤新名下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卢勤新名下无不动产、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卢勤新名下有一台车牌号为湘E×××××小车及在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有保费1818元,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卢勤新名下所有的车辆及保费予以查封、冻结。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卢勤新名下的银行存款3142元并于9月18日发放予申请执行人何宏。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何宏,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表示现在已不能联系到被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联系方式及地址。2021年6月12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卢勤新,但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号码联系不通,被执行人卢勤新未到庭。2021年8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卢勤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2021年9月1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何宏,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8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21,162.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有18,02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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