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宏、卢勤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46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4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宏、卢勤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何宏;卢勤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宏,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卢勤新,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宏与被执行人卢勤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0)湘050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勤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宏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卢勤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本案的执行期间,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卢勤新名下的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信息,查明卢勤新无工商、不动产、民政、证券登记信息。2021年6月23日本院分别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卢勤新名下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卢勤新名下无不动产、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卢勤新名下有一台车牌号为湘E×××××小车及在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有保费1818元,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卢勤新名下所有的车辆及保费予以查封、冻结。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卢勤新名下的银行存款3142元并于9月18日发放予申请执行人何宏。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何宏,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表示现在已不能联系到被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联系方式及地址。2021年6月12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卢勤新,但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号码联系不通,被执行人卢勤新未到庭。2021年8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卢勤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2021年9月1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何宏,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8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21,162.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有18,02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