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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东伟、杨华忠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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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787号
  • 案件名称

    任东伟、杨华忠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任东伟;杨华忠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任东伟,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杨华忠,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任东伟与被执行人杨华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辽0283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21700元、案件受理费171元、执行费228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于2021年4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杨华忠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共4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于2021年9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杨华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5865.13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500元至庄河市人民法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佳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力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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