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贺贵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47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47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贺贵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贺贵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474号之一被执行人:贺贵材,男性,1951年01月04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贺贵材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于移送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贺贵材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贺贵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扣划被执行人200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6232814120000427976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白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