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云龙、王天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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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821号案件名称
叶云龙、王天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叶云龙;王天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821号原告:叶云龙,男,1997年4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王天学,男,199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叶云龙诉被告王天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云龙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云龙承担。审判员 秦中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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