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陈日球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9004民初5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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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民初5888号案件名称
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陈日球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陈日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9004民初5888号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一号路南侧4号仓。法定代表人:刘秋琴,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日球,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住广东省徐闻县。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与被告陈日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红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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