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国红、薛博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7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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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743号之一案件名称
郝国红、薛博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郝国红;薛博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国红,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里望乡上阳村第二组028号,身份证号:14272519790129641X。被执行人薛博鹏,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龙门村,身份证号:142703199204010317。申请执行人郝国红与被执行人薛博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4日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少量存款,已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2010年注册晋M4R443号帕萨特牌车辆一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保险登记信息。3、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薛博鹏采取拘留措施。7、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在被执行人村委会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军审判员 柴国军审判员 李斐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执行助理郭晋军书记员 张晓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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