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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秀其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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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650号
  • 案件名称

    陆秀其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陆秀其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650号被执行人:陆秀其,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陆秀其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秀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65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潘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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