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翔、孔泽坤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24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2496号案件名称
马永翔、孔泽坤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永翔;孔泽坤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青0102民初2496号原告:马永翔(身份证号:XXX),男,回族,1990年3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进辉,系原告父亲。被告:孔泽坤(身份证号:XXX),男,汉族,1990年7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原告马永翔与被告孔泽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马永翔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永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退还原告563元。审 判 长王 媛人民陪审员樊学英人民陪审员秦生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徐 倩书 记 员鸟 慧 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燕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1执7485号 下一篇 张同珍、周仁礼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保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