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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翔、孔泽坤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2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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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2496号
  • 案件名称

    马永翔、孔泽坤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马永翔;孔泽坤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青0102民初2496号原告:马永翔(身份证号:XXX),男,回族,1990年3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进辉,系原告父亲。被告:孔泽坤(身份证号:XXX),男,汉族,1990年7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原告马永翔与被告孔泽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马永翔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永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退还原告563元。审  判  长王  媛人民陪审员樊学英人民陪审员秦生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徐  倩书  记  员鸟  慧         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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