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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斐、季铁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7执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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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7执2024号
  • 案件名称

    周学斐、季铁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周学斐;季铁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7执2024号申请执行人:周学斐,男,1976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季铁锁,男,1978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学斐与被执行人季铁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7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学斐于2021年09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9月08日向被执行人季铁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季铁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周学斐给付案款422768元。缴纳执行费6242元,合计4290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09月07日-2021年09月24日期间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季铁锁的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季铁锁列入失信黑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周学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季铁锁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斌审判员    孙建审判员    木合亚提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子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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