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忠成、张正祥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0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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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06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忠成、张正祥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忠成;张正祥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0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忠成,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张正祥,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忠成与被执行人张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10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正祥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杨忠成支付232375.0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38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2021年5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正祥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1年7月、8月、9月共4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未在克拉玛依公积金中心开户、也未在本市有土地登记信息。 4.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张正祥名下的×××号帕萨特牌车辆、×××号东风特牌车辆、×××号宝马特牌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处置。 6.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正祥提出将其名下的唯一房产用于售卖,将售卖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忠成的债务,不足的部分以其他方式清偿,申请执行人杨忠成同意给被执行人一段时间,若逾期未处理,再申请法院进行司法评估、拍卖,期间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1年9月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调查张正祥财产情况,该小区基层居民组织反馈不掌握张正祥财产情况和人员行踪信息。 8.2021年9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杨忠成,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正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忠成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正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忠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解长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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