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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德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达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64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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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64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安徽鸿德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达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安徽鸿德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达劳务有限公司;张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6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鸿德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金集镇黄桥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48828693J。法定代表人:詹君鸿,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华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安路与包河大道交口东南角安徽华夏国家茶博城2-6#栋商307/商307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TP0Q42。法定代表人:龙关玉,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苏,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鸿德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达劳务有限公司、张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货款500000元、违约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5029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9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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