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12民初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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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民初779号案件名称
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2民初779号原告: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2路。法定代表人:郭继红,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杰,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波,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沙板滩村。负责人:曾小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涛,四川元绪(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沔坝村。法定代表人:曾小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涛,四川元绪(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276元,减半收取计7638元,由原告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舒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程英杰书 记 员 雷越池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2民初779号原告: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2路。法定代表人:郭继红,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杰,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波,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沙板滩村。负责人:曾小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涛,四川元绪(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沔坝村。法定代表人:曾小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涛,四川元绪(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276元,减半收取计7638元,由原告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舒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程英杰书 记 员 雷越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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