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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群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02执19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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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02执191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小群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滁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黄小群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02执1918号之一被执行人:黄小群,男,1964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黄小群罚金一案,(2018)皖11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合计4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322.50元,账户余额不足,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小群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承槽审 判 员  王国雷审 判 员  夏晓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吕筱楠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罚金纠纷评议时间:2021年9月26日评议地点:执行庭参加人:审判长张承槽,审判员夏晓晖、审判员王国雷书记员:吕筱楠讨论黄小群罚金纠纷一案。评议记录如下:案情介绍:(略)承办人意见: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小群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我的意见:终结(2018)皖11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张:我同意终结(2018)皖11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库管理。王:我同意终结(2018)皖11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夏:同意终结(2018)皖11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2018)皖11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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