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粤07刑终2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7刑终286号案件名称
陈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浪案件缘由
非法持有毒品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刑终28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浪,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惠敏,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粤078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搜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2.2克予以没收并销毁。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浪撤回上诉。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儒科审 判 员 黄凤珍审 判 员 杨魏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付 焱书 记 员 李健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八十六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刑终28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浪,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惠敏,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粤078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搜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2.2克予以没收并销毁。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浪撤回上诉。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儒科审 判 员 黄凤珍审 判 员 杨魏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付 焱书 记 员 李健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八十六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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