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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金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迟树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2执恢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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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恢259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金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迟树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金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迟树山;李宝凤;长春市美华宾馆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2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金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田金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宝,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迟树山,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宝凤,女,1966年1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美华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晓萍,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宝凤,校长。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金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迟树山、李宝凤、长春市美华宾馆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金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吉0112执恢259号,并开展以下执行工作:1、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2021年9月1日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迟树山、李宝凤、长春市美华宾馆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公积金,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迟树山名下一辆吉AGS226雅阁牌汽车,但已被另案扣押,本案不能处置;2、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迟树山、李宝凤、长春市美华宾馆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3、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将执行款2945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金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4、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吉0112执恢259号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5、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吉0112执恢259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继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农大北侧如下土地:地号为2011-002-1,土地证号为长双国用(2013)第011200210,使用权面积为266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地号为2011-002-2,土地证号为长双国用(2013)第011200211,使用权面积为421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地号为2011-002-3,土地证号为长双国用(2013)第011200212,使用权面积为5036.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9、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继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石溪路以东,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校区内的如下房产:序号为②的建筑面积为4989.54平方米,层数为6层的学生宿舍楼一幢;序号为③的建筑面积为4989.54平方米,层数为6层的学生宿舍楼一幢;序号为④的地上建筑面积为13232.2平方米,地下面积为3024.18平方米,层数为6层的学生宿舍楼一幢;序号为⑥的建筑面积为9984.34平方米,层数为5层的教学楼一幢;序号为⑦的建筑面积为4783.75平方米,层数为5层的综合楼一幢;序号为⑧的建筑面积为396.01平方米的换热站及泵房房屋一幢;10、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继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春双阳宝凤艺术学校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石溪路以东,产权证为长房权字第1500043号,丘地号为13-1/615-2-(0),面积为4974.75平方米的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春双阳宝凤艺术学校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石溪路以东,产权证为长房权字第1500044号,丘地号为13-1/615-1-(0),面积为8618.68平方米的房屋。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金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迟树山、李宝凤、长春市美华宾馆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虽然被执行人迟树山名下有车辆,但是该车辆已经被其他案件首封,本案暂不能处置。关于对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名下房产的查封,因该处房产远远超过执行标的,需要待其他案件一并执行在本案中不能处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金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迟树山、李宝凤、长春市美华宾馆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刚审判员王猛审判员梁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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