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坤等没收财产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恢7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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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恢724号之一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坤等没收财产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坤;朱掏勇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恢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抚琴西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郭彦,院长。被执行人:向坤,男,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被执行人:朱掏勇,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关于本院执行向坤、朱掏勇罚金、没收财产一案,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向坤已按照生效判决缴纳了罚金100000元,关于向坤的执行部分已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掏勇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朱掏勇名下有位于高新区【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0号】的房屋一处,本院已经对其查封,由于该房屋是农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不进行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朱掏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朱掏勇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朱掏勇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杜德明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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