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郭文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8执恢8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恢827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郭文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郭文;庄超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8执恢8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表人高向军,主任。委托代理人靳长会,人口科科员。被执行人郭文,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庄超超,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郭文、庄超超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我院作出的(2013)静非诉行审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在首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申请我院终结执行,并解除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静非诉行审字第38号行政裁定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志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