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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力·库尔班等木乃瓦尔·吾甫勒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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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341号
  • 案件名称

    哈密市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力·库尔班等木乃瓦尔·吾甫勒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哈密市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力·库尔班;木乃瓦尔·吾甫勒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哈密市。法定代表人:南惠卿 委托代理人:艾力·尼亚孜,男,回族,1984年2月1日出生,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卫力·库尔班,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木乃瓦尔·吾甫勒,女,1978年6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卫力·库尔班,木乃瓦尔·吾甫勒行政非诉执行一案,(2020)新2201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付案款8451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201执23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阿依努尔古丽艾山书记员    玛利亚木巴吐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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