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力·库尔班等木乃瓦尔·吾甫勒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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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341号案件名称
哈密市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力·库尔班等木乃瓦尔·吾甫勒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哈密市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力·库尔班;木乃瓦尔·吾甫勒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哈密市。法定代表人:南惠卿 委托代理人:艾力·尼亚孜,男,回族,1984年2月1日出生,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卫力·库尔班,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木乃瓦尔·吾甫勒,女,1978年6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卫力·库尔班,木乃瓦尔·吾甫勒行政非诉执行一案,(2020)新2201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付案款8451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201执23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阿依努尔古丽艾山书记员 玛利亚木巴吐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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