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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雅匀、孔中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154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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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154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谭雅匀、孔中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谭雅匀;孔中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15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雅匀,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被执行人:孔中伟,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申请执行人谭雅匀与被执行人孔中伟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湘0381民初15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孔中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谭雅匀借款本金72万元及利息。2021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孔中伟定于每月28日前偿还1万元,至2022年12月28日前全部付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孔中伟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执1541号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辉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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