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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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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63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伽师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合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39号申请保全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址新疆伽师县。        被保全人合某,男,1980年12月01日出生,住址新疆伽师县人。        申请保全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与被保全人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合某名下银行存款37075.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24日至2022年09月23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合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合某名下银行存款37075.00结期限为2021年09月24日至2022年09月2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买买提明·那斯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拜戈阿吉·麦海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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