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光、金凤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02执2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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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执2850号案件名称
闫光、金凤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闫光;金凤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02执2850号申请执行人:闫光,男性,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洮**。被执行人:金凤城,男性,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光与被执行人金凤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吉0802执2850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冰审判员 葛 浩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婷 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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