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恢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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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193号案件名称
杨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恢193号杨某:关于被执行人杨某罚金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9陕04**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某未全部缴纳该判决书确定的罚金,淳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应由被执行人杨某缴纳罚金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被执行人杨某已向本院缴纳罚金48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杨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承办人:王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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