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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汇盛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朱俊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962docx(2021)陕0112执恢96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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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恢96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陕西汇盛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朱俊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962docx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汇盛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朱俊飞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恢9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9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党某某,总经理。本院执行的朱某某与陕西某某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27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且已向相关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协助布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涉案车辆的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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