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丕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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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959号案件名称
罗丕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罗丕阳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底稿纸承办单位安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签发人意见:拟稿人审稿人核稿人发文范围①双方当事人;②院办存查;③附卷。打印份文件类别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文号(2021)湘0721执959号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959号被执行人:罗丕阳,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丕阳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2021)湘072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丕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罗丕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罗丕阳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3日,在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罗丕阳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21年9月3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罗丕阳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9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罗丕阳未购买任何保险。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罗丕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罗丕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3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罗丕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罗丕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叶云海审 判 员 张代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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