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毓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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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3077号案件名称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毓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毓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新4223民初3077号 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额敏路4号(京华城一期北侧)。 法定代表人:孟凯,职务公司经理。 被告:李毓樵,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毓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伊卫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霁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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