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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新、赵华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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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916号
  • 案件名称

    周红新、赵华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紫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周红新;赵华琴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924民初916号  原告:赵华琴,女,汉族,1962年4月12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周红新,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志钢,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华琴诉被告周红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赵华琴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华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赵华琴负担。 审  判  员     陈  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继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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