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应明、李正有、泸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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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936号案件名称
李应明、李正有、泸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应明;李正有;泸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936号原告:李应明,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李正有,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泸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得胜镇迎宾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MA69H8CA9P。法定代表人:先伟,执行董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651号1栋附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9047288034。负责人:庞俊辉。原告李应明与被告李正有、泸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应明于2021年9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应明负担。审 判 员 赵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何建中书 记 员 胡 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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