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瑞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曾令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38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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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3871号之一案件名称
贵州安瑞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曾令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贵州安瑞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曾令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3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安瑞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曾令鹏,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申请执行人贵州安瑞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令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由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2民初32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曾令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所欠申请人的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为30414元(含案件受理费414元),被执行人曾令鹏于2021年8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安瑞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5414元,剩余案款自2021年9月起每月月底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二、本案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曾令鹏负担。三、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曾令鹏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宣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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