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杰、高建华等担保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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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2415号案件名称
张立杰、高建华等担保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立杰;高建华;韩冬梅案件缘由
担保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2415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杰,男,汉族,1972年8月5日出生,住任丘市北站路东风新区。被执行人高建华,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任丘市。被执行人韩冬梅,女,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杰与被执行人高建华、韩冬梅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房产需评估拍卖,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82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延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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