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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三友砂场、朱派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17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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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17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三友砂场、朱派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三友砂场;朱派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1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三友砂场,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大草滩村。        经营者:杨克兵,系该砂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茂秋,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系该单位会计。        被执行人:朱派友,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三友砂场与被执行人朱派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61,293.9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进行冻结,但余额不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派友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房产,因该房产有高额抵押,不宜处置该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债权161,293.94元及利息均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刚审判员    赵亮审判员    潘习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彩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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