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守业门窗有限公司、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8执恢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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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8执恢44号案件名称
洛阳守业门窗有限公司、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洛阳守业门窗有限公司;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8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守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辛店镇白营村。法定代表人:王少杰。被执行人: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法定代表人:秦小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守业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11万元,申请执行人洛阳守业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28执恢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红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旭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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